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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档案局查阅档案须知

信息来源于:镇雄县档案局网 发布时间:2010/3/24
为方便各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及广大人民群众查阅档案,特作如下说明

一、提供利用方法:

摘抄、复制、出具证明、电话咨询、电子查阅等

二、查阅档案的手续及程序

(一)提供身份证件:

1、根据《档案法》的规定,凡是我国公民及社会团体、组织,持有合法证明(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等)均可到档案馆查阅和利用各类档案、资料。


2、港、澳、台胞和华人、华侨如查取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可持回乡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到档案馆查阅、利用。如需查阅、利用其他开放档案,须经接待单位介绍,提前30日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查阅、利用。

3、外国组织和个人查阅、利用开放档案,其手续按《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提前30日提出申请,经上级机关批准后方可查阅、利用。

4、利用未开放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经档案馆同意方可利用原件或复印件。

5、档案馆每周一至周五为正常工作时间(法定公休、节假日除外),每个工作日8小时,利用者在此时间内都可进馆查阅档案资料。

6、如需大量系统查阅,应拟好查阅内容、提纲。

(二)配合工作人员认真填写《档案查阅利用登记表》

(三)查阅开放档案目录,查档人员查阅档案一律在阅档室进行,不得进入档案库房。开放档案范围包括:

1、馆藏的历史档案,清朝、民国档案;

2、撤销机构的档案。

3、建国后形成的保存了30年的现行档案(未解密的除外)。建国后形成的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除需保密的外,可不受30年的时间限制,及时开放。

4、保存的资料,除需保密的外,均向社会开放。

5、现行公开文件。

6、土地、房产档案(1953年和1999年土地延包)。

(四)将查到的档案全宗名称和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清楚填写在调卷单上,交馆库接待人员提取档案材料。

(五)档案资料原则上不外借,查阅利用者只准在本馆阅览室内查阅,查阅时只准阅读自己需要的部分,不准随意翻阅其它部分的档案内容,阅后要当面交点清楚。确因特殊情况需将档案资料借出者,必须经馆领导批准,办理借阅手续。借阅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需要延长时间,要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并重新办理借阅手续。查阅利用档案者必须爱护档案资料,不准折叠、污染、拆卷、涂改,不准在档案资料上乱划标记,如需要摘录,或全文抄录者须经档案馆工作人员允许;需复印件(或复制件)的,在交纳一定的复印(或复制)费用后,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提供,并经管理人员审查盖章。为防止篡改、涂改、故意损坏等有损档案寿命的行为发生,以上环节需在档案管理人员的监视下进行。

(六)查阅利用档案资料者必须严格遵守档案查阅保密制度,并负有对所利用档案的安全保密责任,不得失密、泄密,对索取的档案材料须妥善保管,如需全文公布或汇编出版,应征得档案馆同意。

(七)凡查阅利用者,应及时将利用档案效果反馈给档案管理单位,以便搞好档案统计和改进管理工作。

三、档案管理的相关机构

人事档案:副科级以上干部人事档案由组织部档案室管理;一般工作人员人事档案由人事局档案室管理;复、退军人档案由民政局和武装部管理;教师和学生档案由教育局和相关学校管理;卫生工作人员人事档案由卫生局档案室管理。

房产档案:城区由城管局房管所管理,各乡镇房产、土地档案1953年和1999年的土地延包档案由县档案馆管理。

其他专项档案由相关管理部门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保管(如工程图纸档案由工程管理机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
电话:13619412433 邮箱:549494058#qq.com
地址:云南省镇雄县南翔路中段 邮编:65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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