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办事流程
信息来源于:镇雄之窗 发布时间:2010/1/23
法律法规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申报资料
1、县(区)人民政府报市政府的用地请示文件或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报市国土资源局的用地请示文件(原件);
2、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建设用地审查意见(原件);
3、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原件);
4、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使用意见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核拨单;
5、拟征收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县级国土资源局盖章);
6、拟征收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县级国土资源局盖章);
7、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原件);
8、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原件);
9、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10、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11、县(区)政府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以及履行征地程序情况的说明;
1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说明和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原件);
13、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说明;
14、环保部门的环评意见及规划选址意见;
15、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和备案表;
16、补充耕地的耕地开发验收文件,或委托补充耕地的协议(原件)及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凭据的复印件;
17、征地听证材料(包括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和听证会议纪要)(原件);
18、公路建设用地审查表(公路建设项目提供);
19、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涉及采矿用地项目提供);
20、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承诺书(采矿涉及环境恢复的项目提供);
21、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核文件(原件);
22、土地复垦方案;
23、涉及规划调整的,提供土地利用单体规划局修改调整说明(原件);
24、建设项目规划局部调整方案表,其中涉及基本农田调整的,需附规划调整方案、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及省国土资源厅评审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听证材料(原件),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25、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
26、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原件);
27、符合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需提供宗地土地估价报告及技术报告,县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权属和地价水平的初审意见及土地估价结果初审表,县国土资源部门与受让者草签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
28、项目用地所适用的控制指标;
29、建设用地勘测图(原件);
30、拟占用土地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31、补充耕地位置图(在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32、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附规划调整审查意见、批复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标注申请用地位置的调整前、后标准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县级国土资源局盖章);
33、用地涉及林地的需提供林业部门的审核意见;用地涉及水域水利设施的需提供水利部门的审核意见;用地涉及文物保护区域的需提供文物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3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批准条件
1.报批面积是否清楚;
2.耕地占补平衡措施是否可行、耕地开垦费是否落实、开垦的耕地是否已通过立项或验收;
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规费是否交缴;
4.农用地转用指标余额;
5.征地补偿标准测算及费用是否到位,安置方案是否可行;
6.报件资料是否详细齐全,面积数据是否一致,用地方式及分类面积是否清楚;
7. 供地方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8.其他需拟办的意见。
收费标准及依据
1.征地管理费-按全部征地费总额的2.1-2.8收取。(云计价格[2003]46号)
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面积乘各县(市)的单位标准收取。(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 财综[2006]48号)云财综[2006]187号
3.耕地开垦费-按占用耕地年产值的3-8倍收取。(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办理结果
出具转报请示
备 注
1.农用地转用及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15公顷(225亩),或其他土地面积超过40公顷(600亩)时,应由市人民政府行文,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请示》,用地报件送省厅。
2.报件资料应完整齐全,各项材料填报内容清楚,数据一致,表格《一书四方案》等必须使用原件,填写清晰无漏、无误。
3.报件须经协办处室会审或会签
4.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须交评估报告、出让合同和补偿费准备证明。
5.用地材料需提交PDF格式的电子扫描件各一份(文字材料扫描大小在100KB以内,图件材料扫描大小在5MB以内),及建设用地电子报盘。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申报资料
1、县(区)人民政府报市政府的用地请示文件或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报市国土资源局的用地请示文件(原件);
2、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建设用地审查意见(原件);
3、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原件);
4、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使用意见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核拨单;
5、拟征收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县级国土资源局盖章);
6、拟征收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县级国土资源局盖章);
7、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原件);
8、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原件);
9、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10、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11、县(区)政府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以及履行征地程序情况的说明;
1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说明和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原件);
13、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说明;
14、环保部门的环评意见及规划选址意见;
15、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和备案表;
16、补充耕地的耕地开发验收文件,或委托补充耕地的协议(原件)及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凭据的复印件;
17、征地听证材料(包括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和听证会议纪要)(原件);
18、公路建设用地审查表(公路建设项目提供);
19、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涉及采矿用地项目提供);
20、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承诺书(采矿涉及环境恢复的项目提供);
21、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核文件(原件);
22、土地复垦方案;
23、涉及规划调整的,提供土地利用单体规划局修改调整说明(原件);
24、建设项目规划局部调整方案表,其中涉及基本农田调整的,需附规划调整方案、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及省国土资源厅评审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听证材料(原件),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25、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
26、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原件);
27、符合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需提供宗地土地估价报告及技术报告,县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权属和地价水平的初审意见及土地估价结果初审表,县国土资源部门与受让者草签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
28、项目用地所适用的控制指标;
29、建设用地勘测图(原件);
30、拟占用土地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31、补充耕地位置图(在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32、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附规划调整审查意见、批复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标注申请用地位置的调整前、后标准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县级国土资源局盖章);
33、用地涉及林地的需提供林业部门的审核意见;用地涉及水域水利设施的需提供水利部门的审核意见;用地涉及文物保护区域的需提供文物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3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批准条件
1.报批面积是否清楚;
2.耕地占补平衡措施是否可行、耕地开垦费是否落实、开垦的耕地是否已通过立项或验收;
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规费是否交缴;
4.农用地转用指标余额;
5.征地补偿标准测算及费用是否到位,安置方案是否可行;
6.报件资料是否详细齐全,面积数据是否一致,用地方式及分类面积是否清楚;
7. 供地方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8.其他需拟办的意见。
收费标准及依据
1.征地管理费-按全部征地费总额的2.1-2.8收取。(云计价格[2003]46号)
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面积乘各县(市)的单位标准收取。(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 财综[2006]48号)云财综[2006]187号
3.耕地开垦费-按占用耕地年产值的3-8倍收取。(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办理结果
出具转报请示
备 注
1.农用地转用及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15公顷(225亩),或其他土地面积超过40公顷(600亩)时,应由市人民政府行文,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请示》,用地报件送省厅。
2.报件资料应完整齐全,各项材料填报内容清楚,数据一致,表格《一书四方案》等必须使用原件,填写清晰无漏、无误。
3.报件须经协办处室会审或会签
4.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须交评估报告、出让合同和补偿费准备证明。
5.用地材料需提交PDF格式的电子扫描件各一份(文字材料扫描大小在100KB以内,图件材料扫描大小在5MB以内),及建设用地电子报盘。